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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月份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首付了16万给卖方,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时合同约定过户后一个月内付余款

因为余款是向银行贷款的,当时办理贷款手续时,中介和卖方都同时去银行办理手续的并约定余款直接到卖方帐户,但时因为银行11月份利率上调再加上年尾放款额度比较紧,余款在12月份到卖方帐户,比合同约定晚了一个月,请问我这算是违约吗?在法律要不要付什么责任?(我同意支付卖方利息,但是卖方问我要三万块的违约金)请问我要怎么办才好?

全部1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化站强 经纪人

    按理说这个责任你个人承担的很少 因为国家政策的原因不是个人能左右的 最好协商一下 这不是违约问题 因为买卖双方都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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