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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时,卖方有共有人,一方多拿了钱,另一方少拿了钱,可不可认为买方违约

房屋为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现离婚,法院判自己出售后双方平分,现在已经出售,买方定金已交,在第一期交房款时,由于是打入一方的账号,用来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但实际上多出了两万,但是现在男方不愿与女方分割这两万,那么后面的钱女方可不可以要求买方多支付呢,或者女方可否以没有收到款项拒绝签字,履行后面的义务呢。

全部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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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威 经纪人

    您好!如果合同是您双方一起签署的肯定不能追究买家违约,只有您自己和先生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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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铎 经纪人

    你这个是经济纠纷,你不签字是你预约,买房到时候可以追究你违约责任,至于你少分的钱,你有判决书,到时候找你前夫就可以了,不能相提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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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庭兵 经纪人

    那你就和男方商量呀,不签字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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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建东 经纪人

    你好,经济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房屋成交需所有产权人签字同意,按照合同内容走流程,该是多少钱就是多少。签约后不能涨价,你也无法涨价,如果不签约,你就只能违约赔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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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周周 经纪人

    你好,你这是属于财产纠纷,如果你不同意出售房子,不签字行了,但是你的前夫就会违约,是要赔款的。希望你们能协商沟通。避免发生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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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良 经纪人

    您好; 1、按照法院的判断,多出的两万元也是买房所得,故要夫妻双方平方; 祝您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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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磊 经纪人

    不可以的,不签字出售方就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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