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卖房买卖合同的问题
几年前,我卖一套房给一个人,已收他订金(注意是订金),签了订金合同,但是还没有过户给他,但是这几年的房子租金(房子租出去了)都给他收,现在我又不想卖房子给他,请问可以毁约吗?如果不能毁约,有什么办法可以不卖房子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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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收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下家预先向上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上家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下家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上家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下家违约时,可以与上家协商解决并要求上家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2.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3.依照目前情况您是可以毁约的,因为不构成法律效力 4.您现在既然想违约,于情于理都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处于人道主义,你可以适量的进行一些补偿,而之前您说的“这几年的房子租金(房子租出去了)都给他收”,已经是处于补偿的一种了 5。以上只是个人一些拙见,望可以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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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1.您收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下家预先向上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上家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下家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上家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下家违约时,可以与上家协商解决并要求上家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2.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3.依照目前情况您是可以毁约的,因为不构成法律效力 4.您现在既然想违约,于情于理都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处于人道主义,你可以适量的进行一些补偿,而之前您说的“这几年的房子租金(房子租出去了)都给他收”,已经是处于补偿的一种了 5。以上只是个人一些拙见,望可以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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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合同上划款时间,过户时间都有规定的,仔细研究合同找出违约方,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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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签了订金合同;房子卖给他或者不卖给他,完全由你绝对! 就看你们当时定的违约责任是什么样!你需要承担多少违约金! 然后自己在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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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方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就要看你们当时约定的具体内容。是否需要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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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看你订金的订字貌似不对哦。反悔的余地肯定有的。最坏的打算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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