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时期,业主能否要求相关部门监督和要求物业准备公示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如地上停车费、电梯广告费等等?如果物业拒不公开,应想何上级部门反映和要求处理?[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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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若物业拒不公开,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其交涉,要求其公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共有部位经营,可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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