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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内办的土地使用证,离婚后重办了一个,之前那个使用证还有效吗?本人是湖南常德

你好,  我老公移民是买断. 我是移民安置,所以分到一块土地,然后找当地居民买了一部分土地, 找居民买的土地是写的便条,(xx多少土地转让给XX)有村里和妇女主任的证明盖章,办的土地使用证是我的名字,但名字有一个字错误.因为我老公不是村里的人,所有资料都是我的名字。 后来和我老公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上写的是无任何财产经济分割. 之前的那个土地使用证一直被我老公藏着.   离婚后,我又重新办理了一个土地使用证.  之后我来到外地. 现在我老公拿着之前的土地使用证,打算那块土地上建房子. 他比较赖皮不讲道理,我人又在外地. 问题: 1: 他手上那个之前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效? 2: 如果他建起来房子是否属于违建? 3: 我现在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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