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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口头协议违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是广东珠海

我是2014年1月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子以67万价格卖给李某,约定李某交定金五万元放在地产公司,三月内把按揭等手续办完给首期款17万,贷款批复后交清尾款45万元。引我的房产证丢失补办导致时间延后到2015年五月。乙方同意可以不买次方酒吧定金退回不追缴任何责任。我的意见如果再卖需要收定金五万月后同时预交7万元前期房款。经过几次商议我和李某以及他的父母还有中介公司我们三方在一起共同约定我将所有房屋手续连同委托书交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把五万定金交给我同时买方再交给我前期房款7万元。(三方同意却都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签字)我把手续都拿齐全交到地产公司,地产公司的人让我复印一张银行卡让我打了一张现金收条,写的收到现金壹拾贰万元整,并承诺第二天的中午前会有原来交到他们公司的五万元定金和买房的前期房款七万元一桶叨叨我的那张银行卡里,从此任何手续和费用都不再用我本人办理,让我离开就等着按期收钱就行。    我因家中有事回到东北,可是第二天中午没有一分钱到我账上,我打地产公司的人电话关机,多个电话找到他们领导说明情况后才把五万定金打给我。买方称我的银行卡要在他贷款的银行开户否则不能打款给我,后来中介告诉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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