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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婚前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本人是四川眉山

男女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方和男方母亲共有一套农安房和一间安置门市,住房和门市的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和母亲二人的名字,且各占50%,属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现男方要和女方结婚,因女方担心婚后无保障,要求将住房和门市的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男方也担心如果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后,若双方离婚,女方以房产证上有其名字为由而分割男方的房产,于是男方答应写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给女方。协议内容大致为:1、男方不同意将住房和门市的房产证写上女方的名字。2、婚后若因男方原因导致双方离婚,则男方将其所占有的住房和门市的房产(即婚前财产)赠予给女方,归女方所有。3、若因女方原因导致双方离婚,则女方只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无权分割男方的房产(即婚前财产)。请问这样的协议生效吗,需不需要到公证处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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