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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河北石家庄 质疑遗嘱公证

老人生前立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将名下仅有的房产给予其孙子,为何至产权处不给办理更名? 老人生前立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书上写明将仅有的名下房产给予其孙子,在所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至当地产权处办理更名手续,但产权处工作人员不给办理,要求还要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要与老人的其他子女进行沟通(共有六个子女,继承人为其中一个儿子的孩子,因一直与这个儿子儿媳一起生活,由这个儿子儿媳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所以才将房子给予这个孙子),不明白为什么要这么要求?既然老人已经立了遗嘱,明确表明将名下房产给予谁(而且经过公证),为什么还要与其他子女进行联系?"利"字当头的情况下,可想而知其他子女的态度,如果都说不同意,那之前立的遗嘱还有什么作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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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这是可以主张进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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