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高手,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年限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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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一般都在第2或3款中明确指出,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该使用期限的限制对房屋所有权有一定影响,但并不等于购房者对所购房屋没有完全的所有权。 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买卖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购房者在购房并获得产权证后,拥有对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按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就应于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就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而言,其享有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受到限制的只是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由于房屋、土地作为不动产的不可移动、不可分割性,国家一般允许使用权期限随房屋的使用而相应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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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认购书时售楼人员并没告知土地使用权限,签买卖合同时才发现使用权限是50年,可以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答: 可以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告知土地使用权限,属于蓄意欺瞒或重大误解的协议,是无效的协议;你可以退回所支付的一万元定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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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上面土地使用权只有39年,然后销售没有说明情况让签了合同交了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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