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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二手房交易违约的界定

2016年12月24日,我(卖方)与买方在房屋中介处签订合约,合同注明: 1.双方应在60天内委托中介(丙方)签订《济南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 2.双方应在贷款审批通过后7日内,不晚于3月30日完成过户手续。 3.网签前买房向卖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在首付内减去)。 买房交5万元定金给我(卖方)。 2016年2月,我多次催促买房办理网签手续,但买方以在外地,首付金未到位为由,不进行网签。3月2日,办理限购证明时又因其社保缴纳时间不符,未开具证明导致无法网签。 问题:1.可否依据条款1.认为买方未在60日内配合进行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为由,判定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同时不退还定金。       2.可否要求对方支付因未履行60日签约,延迟对我资金损失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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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9 热心网友

    你好,已经回复你,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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