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的 发包方和承包方改变农用地用途,乡镇人民政府应怎样监管?
发包方和承包方同意将承包的耕地和林地承包或承租给他人用于非农用途,如开矿,取土,取沙,办厂,建房等,有的是永久占用,有的是临时占用,但占用期一般在三至五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应如何监管?可否有相应的行政制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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