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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过户后发现前业主物业费拖欠1.2w,新业主该怎么办?

买房过户并给卖房放款后发现前业主拖欠7年半的物业费,总计1.2w未交。新业主要求与物业签署物业合同(协议)、更改新业主名字并交纳未来一年的物业费,但物业要求必须结清欠款才可以,若不结清欠款,年底还会收回车位(该车位无购买合同,只要每年按时交纳管理费,就有使用权)。另一方面,前业主说从未与物业签署个任何合同或协议、物业也未追讨过物业费,认为物业费等已由单位交纳(该房为过去单位分房)或根本无需交纳物业费。 问题: 1、新房主是否可以要求物业按照新房本的名字签新的协议、缴费,以前的欠款是物业和前业主的事,与新房主无关?物业也无权收回车位? 2、前业主可否以无协议也无通知的原因拒绝交纳物业费? 3、如果前业主不肯交纳,而物业又必须坚持原则,新业主该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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