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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内部认购协议转让,无法在转让合同有效时限内过名,律师见证是否有效

我跟甲方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转让合同,甲方的认购协议是跟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转让合同的内容有标明原购房认购协议号列,开发商收款收据编号,并有重要声明:乙方自愿认同甲方的《认购协议》,作为产权凭证,并承诺在开发公司办理完毕《认购协议书》换名手续之日起,承担该《认购协议书》的权力和义务。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负责将内部认购协议更名为乙方,但在签订合同之后被告知无法在一个月内更名,提议 见证,乙方付合同中款项五成给甲方,内部认购协议、收据等原件寄存乙方,待可更名时再付清余款,请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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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f 热心网友

    只要合同是双方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让 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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