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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我在一家私人房地产公司上班,09年3月份签的劳动合同,任招商管理部经理一职,期限一年,月工资标准.

我在一家私人房地产公司上班,09年3月份签的劳动合同,任招商管理部经理一职,期限一年,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不含资金、三金、个税等,其中社保医保标准是按最低1000元交纳,个税是按5000元交纳),就职至今近三年,再已怀孕四个多月,公司在没有与我事先协商及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人事调整通知》,要求我一周内交接工作,并回家待岗,按待岗工资每月1200元,并按时缴交社保医保,至合同期满,请问:怀孕期间不是受法律保护吗,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及降低工资标准。公司这样做法合法吗?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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