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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屋买卖纠纷及违约问题

事情大致是这样,09年12月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子总额是23000元,交定金3000元,合同条款约定:“2010年1月1日卖方交房子给买方;2010年2月2日房屋尾款20000元给卖主,房子交清,卖主违约定金不退。”2010年2月1日买方因无法凑齐房款与卖方商定延期1年,卖方同意(口头)2010年03月卖方催款,买方与其协商,但因沟通不畅,闹成关系僵硬,卖方要求收回房款,买方不同意现因:1.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200元,并收回房子。2.买方与法庭及卖方沟通,要求庭外和解,现法院要2200元费用。请问这件事情哪里合理,哪里不合理?怎么样解决能够减少买方损失?如不买本房子,定金不退,不交卖方所要的赔偿金及法庭要的赔偿,还回钥匙可以吗?卖方现在要的赔偿是:“卖房子方搬出本房的搬家费,以及现在卖房子方租住的房屋费,及起诉费,费”卖方现在的要求哪里合法?哪里不合法?合同中(赔偿)没有规定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履行,如果要履行,是不是卖方要返还双倍定金后在履行赔偿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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