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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纠纷-1998年重庆市国土局与A公司签定《土地统征协议》约定由国土局出面征用该市城

1998年重庆市国土局与A公司签定《土地统征协议》约定由国土局出面征用该市城区内一块集体土地78.34亩。土地征用费等所有的费用全部由A公司承担。A公司按约向国土局缴纳了叁佰多万征地及补偿费后。国土局却将该快土地另行出让给了B公司。收取B公司土地出让金160多万。由此引发以下问题,请予以解答(1)、在征用集体土地时征地费到底该谁承担?是由政府、国土局还是由用地企业?其法律依据有哪些?(2)、用地企业在向国土部门以及村、社集体交纳了征地费以及补偿费后,土地的权属该如何界定?是属国家所有?还是属用地企业所有?在1998年的时间上用地企业要向完整拥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不是除了与国土局签定征地协议向国土局交纳征地费用,向村、社集体交纳补偿费外,还需另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还要另行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3)、在用地企业(开发商)向国土局交纳了征地费,向村、社集体交纳了补偿费后,与后面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4)、在A公司与国土局签定了统征土地协议且向国土局交纳了征地费,向村、社集体交纳了补偿费后,因A公司涉嫌犯罪,该块被征用的土地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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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1 热心网友

    你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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