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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改动损毁私人住宅外观,违反了什么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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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暂且不说已经给业主带来了安全隐患,即使没有任何安全隐患,也是侵犯了业主的利益。现在将楼下建筑雨棚私自搭建到了业主的窗台墙上很显然是不恰当的。 解决: 如果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也可以自发联合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如果以上都不行,建议找居委会反映,要求居委会协助解决。法律手段一定是有效的,但不到最后没有必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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