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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在签了卖房合同后,再与别人签出租合同。该合同有效吗?

原业主在签了卖房合同后,再与别人签出租合同。该合同有效吗?新业主在过户后可否不承认原业主与租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由原业主承担)?我在网上看到很多“买卖不破租赁”的说法,但这些说法都是租赁在前,买卖在后。而我这说的是:买卖在前,租赁在后。我觉得(已签买卖合同后)原业主在搬出后,成功过户前,再与别人签租赁合同,是很缺德的行为(因为在这个时候,原业主可以不过滤租客是什么人,也不论正常租价该多少,只要有人还价就有“外块”收)。这样的行为我认为不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我找不到相应的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者,除了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好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给我。先在此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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