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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延期交房的起诉-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期限为:2008年10月30日前。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期限为:2008年10月30日前。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我们一直到2009年12月13日收到一封12月12日的信件,内容如下: 收房通知书XXX业主:您所购买的XXX小区2009年3月已具备交付条件,与2009年4月20日XX报发布交房公告。 请您本人于2009年12月28日前携带相关购房凭证和交房所需款项,限期15天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XX房地产公司(加盖XX房地产公司XX小区项目部章) 2009年12月10日由于开发商的种种气人做法,一直不给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我们准备起诉。特此请教:凭合同及上述信件能够胜诉吗?起诉时及法庭上应该怎么做,要注意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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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期限为:2008年10月30日前。 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但,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书为请您本人于2009年12月28日前携带相关购房凭证和交房所需款项,限期15天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由此看,开发商是逾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毫无疑问。你们有权主张开发商承担2008年10月30日至2010年1月12期间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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