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11月3日在本市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定于2006年1月18日交房,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于2005年11月3日在本市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定于2006年1月18日交房,可至今没交,我要求退房,开发商同意了,但他只答应按活期利率赔付,合同上注明:逾期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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