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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我们中介在2009年10月26日为房屋买(乙)卖(甲)双方签订后,并交了购房定金,卖方只有房产证,但土地证不能办理,房产不能过户,银行按揭不受理,因买方要在银行

我们中介在2009年10月26日为房屋买(乙)卖(甲)双方签订后,并交了购房定金,卖方只有房产证,但土地证不能办理,房产不能过户,银行按揭不受理,因买方要在银行办理按揭,当时考虑自己条件是否能按揭,双方就签订了补充合同“因乙方在银行办理按揭,如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双方不算违约,定金退还(由中介调解)。并同时甲方提出:万一土地证办不到,也不算违约,定金退还。我们在签订合同的第三天2009年10月28日通知乙方此房土地证办不到房产不过户,甲方将定金退还,并支付乙方600元利息损失费。乙方坚持要甲方按期交房,否则定金双倍赔偿,甲方坚持合同不能履行,不算违约,定金原数退还,乙方不收定金,甲方将定金交给中介由中介调解退还,为此我们始终没收取任何费用,都是义务为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双方多次上门和无数次电话调解都无效力,也给我们带来经济、精神损失。乙方坚持不收定金,并上诉法院,要甲方赔偿。2010年5份法院开庭,问清情况,法院通知我们2010年8月23日第二次开庭。请问这种情况,甲方是否赔偿,我们是连带受损,还是连带责任,我们怎样维护我们尊严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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