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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征收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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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依据是:1、《土地管理法》第53、54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14条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审批的条件是: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2、可以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的权限是: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在初步确定出让实施方案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4、一般流程:申请(业主)→受理→审查→分管领导签批→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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