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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计算中土地使用证和国土资源局存根记载实际面积不一致问题[合肥]

您好,我是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的居民,现在需要根据原先的土地使用权证计算拆迁补偿数额,但是在我拿出土地使用权证后,新站管委会工作人员对于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内容存在怀疑,于是从长丰县国土资源局调出了当年的存根,发现存根记载面积比使用证记载面积少了10几个平方米,于是主张以存根为计算补偿数额的根据,直接否定土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 而我本人也对存根记载的事项存在合理怀疑,认为其可能因为当年工作失误将记载面积弄错,而土地使用证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土地权利归属的凭证,应当具有一定权威性不能直接否定其效力转而适用存根,同时《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只有土地登记簿才作为唯一确定土地权属和记载事项的标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其记载错误。 所以,我想请问管委会没有仔细调查土地的实际面积而直接否定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效力而适用存根,此行政行为是否恰当,而作为行政相对人得我应当如何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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