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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集资修建安置房 政府批了一块地,给我们村上失地农民修建安置房,但因各种原因变成失地农民集体集资自建安置房,我们现……

政府批了一块地,给我们村上失地农民修建安置房,但因各种原因变成失地农民集体集资自建安置房,我们现在到底属于自建房还是安置房?如果是自建为什么政府公布是生活安置房?又如果是生活安置房,为什么又让我们自己交钱开工?并且我们现在在没有签任何与集资相关的合同下,村委会就要求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房屋修建费用,并在催款通知单后附有一些文件,其中一条明确写有,各业主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建房款的:其差额部分,从缴款批次的终止日期次日起,按照我们地方农商行提供给我们村民优惠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即按月息5.1%*2倍。请问这个条款是否违法?除催款通知单盖有村委会公章,其他文件未盖有任何部门公章,同时我们现在的情况交钱修建房屋是合法集资还是非法集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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