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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宝鸡买了房子,合同约定是2009年5月1日前交房,不赔偿违约金

我们在宝鸡买了房子,2008年4月签定了合同,合同约定是2009年5月1日前交房,但目前已延期了四个月才交房子,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交房条款,不赔偿违约金,理由。是2008年5月12日地震的影响导致交房延期,但合同中曾约定遇不可抗力时,开发商须事发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业主,但开发商从未通知过业主。请问打这种官司可以赢吗?还有对于种官司归房子所在地的法院管还是开发商注册地所在法院管。因为开发商注册地和房子所在地虽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个区,这种到底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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