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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在一家房产公司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一百多平米的住房,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商在2010年3月30日前交房,我能否拿到房产商在规定交房之日前的违约金和超过交房日后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各位专家律师:我于09年在一家房产公司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一百多平米的住房,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商在2010年3月30日前交房,可是到了现在时过两年多还未交房,按合同约定每日需向买受人赔偿所交买房付款的万分之五,现在房产商要求要我与之另签一份每日赔偿所交买房付款的万分之0.1才能备案.否则不去备案.请问:如果房产商诲约的话,我能否拿到房产商在规定交房之日前的违约金和超过交房日后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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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屋买卖中违约金的赔偿问题,通常可以依照下列法律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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