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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房合同有个关于商品房买卖的问题想咨询: 我于4月30日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一份定房合同,计(中山)

有个关于商品房买卖的问题想咨询: 我于4月30日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一份定房合同,计划在5月4日与其签署买卖合同,但现在出现以下问题: 1、房地产商不能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给我的解释是开发商用其他的方式处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电话询问过多次) 2、我准备购买的楼为二楼,送一个70房的入户花园,但现要求其在合同上注明,但开发商不同意。我是否可以要求其在合同中写明,如果不写明,我的权力是否有保障。 3、在签署定房合同的时候说明白可以选择是否包装修,在定 房合同上写了包装修的价格(当时说好可以选择不装),后来,我要求其提供装修材料清单(用料的品牌),但发展商不能提供详细的清单,我们就放弃其装修,想在房款中扣减装修费,但发展商此时不愿意原额扣减,每个要少退回30元.发展商这样是否合理。 4、在定房合同中注明,5月4日要交清首期,否则作为自动放弃处理。但我们一直因为合同的细节问题在沟通,没有达成一致,我们属于自动放弃吗?我知道3月8日中山日报上有一篇文章就是写这类问题的,但我还是想再确认。 我查阅了一些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其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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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 热心网友

    你好!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都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可以进行修改。因此,建议你仔细阅读其中的各项条款,对不合理或你不接受的条款要与开发商充分协商,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本身就是专业人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争议处理不属国土局职能范围,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如果认为合同内容存在霸王条款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消费者协会反映。 四、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经营行为,建议向市建设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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