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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买方按照合同分期付款给卖方,拒绝把房产过户给买方。

在未取得产权前,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买方按照合同分期付款给卖方,并实际取得房屋的使用权。由于签订合同时,产权未办,且当时认为是解困房。但产权证办出时,又变更为房改房。由于该房产是卖方离婚前和前夫共同购买的,离婚时因为产权未办,房屋的性质不明,所以两人又在离婚协议之外私下另立一份合同——若房产最终确定为解困房,则归女方;若为房改房,则归男方;若为普通商品房,则房产对半分。因此,卖方以该房产是其前夫的为理由,拒绝把房产过户给买方。请问,卖方这样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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