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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商铺租赁的法律问题。我.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商铺租赁的法律问题。我在市里面的一个小区租赁一个小商铺,合同期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为一年合同。之后从2012年10月31日续租至2014年10月31日,为期2年。现在租期快到了,该铺面的物业管理于2014年10月20日口头通知我铺面的工作人员,说铺面到期日起他们已经把铺面租给其他人,让我们解除合同。请问,第一我铺面租赁的实际情况算不算默认续租?第二,当初签订的合同里,只是单方规定我方再租赁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继续租赁该铺面,因为我没有及时通知该物业公司我继续租赁,这个问题算不算我违约?第三,合同里规定续租期满,我享有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针对这点我能不能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向该物业公司提出续租通知,就可以得到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第四,如果租赁期满,我还想继续在该商铺经营,而物业公司因其他原因让我搬离该铺面,我是否向其能申请赔偿?因为租赁之前该商铺只是一个杂物间,不配备任何租赁设备(水电、网络及对商铺的整体改造),签订合同之日起由我方进行所有设施的配备。第五,我该怎么争取自己的权益?盼回复,非常谢谢! 备注:我持有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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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7 热心网友

    你好,你的问题过多,建议你电话付费咨询为妥,内容过多过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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