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商铺租赁的法律问题。我.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商铺租赁的法律问题。我在市里面的一个小区租赁一个小商铺,合同期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为一年合同。之后从2012年10月31日续租至2014年10月31日,为期2年。现在租期快到了,该铺面的物业管理于2014年10月20日口头通知我铺面的工作人员,说铺面到期日起他们已经把铺面租给其他人,让我们解除合同。请问,第一我铺面租赁的实际情况算不算默认续租?第二,当初签订的合同里,只是单方规定我方再租赁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继续租赁该铺面,因为我没有及时通知该物业公司我继续租赁,这个问题算不算我违约?第三,合同里规定续租期满,我享有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针对这点我能不能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向该物业公司提出续租通知,就可以得到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第四,如果租赁期满,我还想继续在该商铺经营,而物业公司因其他原因让我搬离该铺面,我是否向其能申请赔偿?因为租赁之前该商铺只是一个杂物间,不配备任何租赁设备(水电、网络及对商铺的整体改造),签订合同之日起由我方进行所有设施的配备。第五,我该怎么争取自己的权益?盼回复,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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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同还没有到期,不存在默认续租的问题,默认是说合同到期后你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表示异议,或者你在合同期满的时候给付出租人下一租期的租金,他收租金时没有表示异议,默认为出租方同意续租。第二,合同还没有到期,不存在违约的情况。第三,优先权的行使在合同期满时也可以。不一定要在合同到期日前的30天。优先权是法律的规定,即使合同没有规定你也可以行使。你有优先权,你是权利的主体,他是义务的主体,出租人在合同期满时应当询问一下你是否愿意续租,如果他没有问你的意见,就出租人给他人,就是侵犯了你的优先承租权。你可以向对方要求续租,对方有同意的义务。当然是在同等条件下。如果他人出的租金高于你方,这样的话出租人就可以出租给他人。记住,优先权是在同等条件下。第四,合同到期的时候,你为该商铺所做的装修的问题,如果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归出租人所有。第五,你现在可以向出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如果他没有满足你,你可以起诉他要求他在同等条件下和你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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