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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时效-2001年2月23日单位集资修房,我与李某调换了选房顺序号,将李某11号,我76号

2001年2月23日单位集资修房,我与李某调换了选房顺序号,将李某11号,我76号对换,我们写了协议公证,我当时交了集资款入住,李某未交款没有得到房子,现在李某上诉:一、依法要求被告落实选房76号;二、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三、要求第三者单位(国税局)落实责任。 问题:一、李某已过诉讼时效吗? 二、我有责任吗?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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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热心网友

    一、按国家规定,债权纠纷,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无法判断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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