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房产网 > 杭州房产问答 > 杭州其他 > 杭州法律纠纷 > 我只签了认购协议书,没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不具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我只签了认购协议书,没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不具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我在交了一套商品房的定金后,因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要求转让已经订购的房子。我只签了认购协议书,没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认购协议书不具有物权的法律效力,那么该认购的房屋可以转让,对吗?并且转让也不应该被认为是房屋买卖,对吗?现在开发商坚持说该认购的房屋不能转让。

全部3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何佳辉 经纪人

    正常情况下。也没人敢买您这样的。开发商也不会同意帮您转卖的。只能自己找下家。

  • 头像
    1****6 热心网友

    正常情况下,定金无法退还,除非开发商有违约行为,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或者在定立认购协议书时有违规操作时才可以退款,要保留相关证据,希望对您有帮助

  • 头像
    * 热心网友

      可撤消的房屋买卖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因意思表示之有瑕疵,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撤消权的合同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也可抛弃撤消权而使合同继续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撤消的:  1、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重大误解”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内容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当事人主观错误造成的,但没有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2、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一方因急需用钱将自己的房屋以明显低价出卖给他人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3、因受欺诈、胁迫他人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他人或乘人之危是指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

共 3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