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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1983年我家分得家庭承包地10亩,1990年在第一轮承包期内我们县试行账面两田

1983年我家分得家庭承包地10亩,1990年在第一轮承包期内我们县试行账面两田制,村委会先与我签订承包合同,后我家因劳力少,未经村委会由中介人介绍将承包地的一部分4.2亩交给甲代耕,并口头约定,由其代缴公粮和农业税,中介人是村临时找的工作人员,在落实各户交农业税和公粮数目时,中介人说为了交公粮和农业税清楚好算账,就随手将我承包合同数目进行变更,同时在甲合同附表交公粮和农业税一栏增加上4.2亩土地应缴的公粮和农业税数目。后我找甲收回承包地,甲说村委会将4.2亩土地发包给他了。而且村委会还在4.2亩土地上加盖了村委会2003年的公章(2003年我村已划归市区,1990年属于正定)。1998年二轮延包我村没进行,但村里占地补偿都是按照1983年承包地是谁的补偿给谁。请问1990年账面两田制文件还有效吗?村委会发包有效吗?村委会应当发给我家二轮延包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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