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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农村宅基地,现在政府要求拆迁,对土地及房屋要少赔偿,这合理吗?

因是农村宅基地,于2005年修建房屋,当时向镇政府申请时,没有任何职能部门管理,就只是在村委简单登记了,现在政府要求拆迁,但住建局的房管部门说是违法建筑,对土地及房屋要少赔偿,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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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4 热心网友

    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集体村民可以在经合法审批的条件下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但是需要有手续,并且在规定范围内建筑,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否则属于违建,应当被拆除。2.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相邻不动产的各方更应该相互尊重,保持睦邻友好关系。3.集体村民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依法承包土地进行耕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承包合同的成立设立。4.如果承包地被他人非法占用,受害者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要求侵害者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如果有损失,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5.发生争议,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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