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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父母与我婶达成口头协议。想共同分配拆迁款。请问我婶这样的要求是否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我爷爷于2007年7月去世。留下两处公房。当时我父母与我婶达成口头协议。我父母分得一间,我婶分得一间半。我婶在2008年将她分得的房产卖出。所得钱款全由她获得。现在我父母分得房产面临拆迁。我婶推翻当时的协议,想共同分配拆迁款。请问我婶这样的要求是否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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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后,因回迁的产权调换所得房屋,其所有权归甲、乙双方的女儿 所有。当回迁房屋可以办理。3、鉴于上述房产面临被依法拆除,回迁房屋尚未建成,在回迁房屋交房之日,即由 接房,并在相关条件成熟时,将回迁房的所有权办理到 名下。 甲乙双方及其父母一致同意 是上述房产唯一的权利人,届时由 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4、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无权就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两项财产主张任何权利。三、协议各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领取征收补偿款并协助其办理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2、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甲方的按时、足额支付对价补偿金,并承担征收补偿及房产登记的所有费用。四、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甲方支付对价补偿款,甲方有权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2、甲方不履行协助领取补偿款及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乙方有权主张其继续履行,并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五、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六、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约定,并作为主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发成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两份留存公证处。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那么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有是怎么样的呢?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创始人、首席律师李久凯提醒您:拆迁款是被拆迁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迁人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由于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拆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则拆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二、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但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具体指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证等拆迁利益尚未取得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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