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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 共有人夫妻共同按揭购房,丈夫为银行"借款人",妻子为"共同借款人"。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时,将妻(中山)

夫妻共同按揭购房,丈夫为银行"借款人",妻子为"共同借款人"。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时,将妻子定为房地产权证上的“权属人”、丈夫为“共有权人”(占有房屋份额各50%)。 请问: 1、“权属人”和“共有权人”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2、按揭“借款人”非“权属人”是否有影响? 3、丈夫是“共有权人”,对以后办理户口方面是否有影响? 4、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签名丈夫在前,妻子在后,但开发商负责办理的国有土地证上“土地使用权人”名字妻子排在前,丈夫排在后。名字排列顺序不相同,是否有影响? 盼解答,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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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1 热心网友

    你好! 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处置共有房屋时(如:抵押、租赁、转让等),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处置行为无效。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共有房产处置手续时,所有房屋权利人必须共同申请办理,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必须出具书面委托公证书。 因此无论你持的是《房屋所有权证》还是《房屋共有权证》,在处置共有房产时,你们的权利都将受到限制,即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后,你的处置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权属人”和“共有权人”都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都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按揭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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