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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竣工验收,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本工程为国有投资项目,主体完工后,甲方以外墙面装饰不美观为由,要求施工方将已施工完成的外墙大理石破除按新方案重新施工,并为此签订稳定总价的增补协议,但是结算时,具体破除墙面和重新施工的工程量没有监理方和设计方资料,只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事实存在,这种合同是否有效,结算时是否应该按稳定总价增补协议结算,这种情况是否相符《合同法》中“恶意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视为无效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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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首先这个合同是有效的,他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结算时按稳定总价合同加增补协议结算,破除墙面和重新施工的工程量如果甲方没有图纸,那么施工单位就应该及时出具现场签证的资料,让甲方确认这局部工程量,以利于后期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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