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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给她在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宅基地使用登记时,并发放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有一处宅基地,在98年时被我表姐要去,当时我的爸妈刚刚过世。她说是我爸爸要给她,要我给她在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表上签字,我就签字了。原因是在80年代的时候,我妈和我姨两人说要把上述的宅基地给了我姨家的二丫头,那时在我爸爸的主持下,叫了几个亲戚,写了一份协议。就给人了。后表姐和表姐夫打架生气,两亲家母大打出手我们孩子也参与了,矛盾升级。在八几年(具体是那年一查就行)宅基地使用登记时,我爸爸就把那处宅基地登记在我名下了,并发放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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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5 热心网友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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