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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屋属于自建房,被告知原来的土地买卖公证书不能使用,请问有什么法律手段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我家房屋属于自建房,当初购买土地的时候有一份土地买卖公正书,在房屋修建好后,有一套房屋必须还要保留原来土地主人的名字,现在房屋卖出去后,想去过户,被告知原来的土地买卖公证书不能使用,必须重新出具一份关于房屋的公证书,但是原来土地的主人不愿意配合出具公证书,导致现在房屋一直没办法过户,请问有什么法律手段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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