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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感情不合分手了,后来去了房地产交易所,目前我手上只有购房合同和购房时签订赠与我的协议

律师您好!之前和前男友在经开区买了一套房子,按揭,当时首付我付了小部份,房产证上有我们共同名字,现在感情不合分手了,他想我把名字去掉,之前协商好了。他也答应给的,后来去了房地产交易所,说按揭没有交付完不予办理过户,后来看他的意思不想给钱,只是想骗我把字签了。我本来就只想要回我出的那部份,他现在不愿意给,他到法院起诉我了,说3月7号开庭,目前我手上只有购房合同和购房时签订赠与我的协议,还有公证书,房产证是有50%的产权,就房产证不在我手上,这样会不会有影响?还有现在他起诉我,我如何应对? 请律师给予指点,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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