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3月份房地产公司要求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共维修基金、这个合理吗?
律师您好,我的情况如下,在13年9月份我付了期房的首付,14年3月份房地产公司要求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附加条款里面要求我在5月底交清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天然气和可视对讲等配套费、产权代办费等,这个合理吗?还有购房款项里包括前面提到的税金、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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