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网 > 广州房产问答 > 广州其他 > 广州法律纠纷 > 原本想去公证处做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的公证。那女方独自买卖处理房产 有没有可能的法律风险?

原本想去公证处做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的公证。那女方独自买卖处理房产 有没有可能的法律风险?

夫妻双方,男方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监护人是女方,有房产一处,婚后共同财产,但房产证上就男方一个人的名字。现想卖掉房产,为了防止男方发病后不承认买卖 或男方家的亲属争抢产权钱财,原本想去公证处做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的公证。但公证处说因为是精神病,无法公证,公证了也没有意义。是这样吗?那女方独自买卖处理房产 可以吗?这样做,有没有可能的法律风险?如果有,如何规避?谢谢!!!!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房产如果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可以依法进行分割,具体分割的方式包括变价补偿或者作价分割。只要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合意,房产分割的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相关财产分割均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如果夫妻房产离婚是要分割到一方所有的,还需要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