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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置办一处房产,为砖木结构老式房屋,楼上下房屋分属私房与公房。并订立房屋出售合同。

本人兄弟姐妹五人,父亲生前置办一处房产,为砖木结构老式房屋,楼上下一共120余平方,本人一家住在楼上,1965年楼上房产因租赁给他人而被政府改造后收回国有,楼上下房屋分属私房与公房。15年前,该房鉴定为危楼,需拆除重建或大修理,房产局重新安排楼下住户,将楼下房产售于本人,并订立房屋出售合同。本人获得楼下房产后对该楼进行大修理。3年前,政府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认为楼下房产应于退回,并退回15年前的购房款。现本人一弟弟提出应分割房产,本人认为楼下房产属父母亲所有,改造后属国有,通过买卖合同售于本人够,房产为本人所有,购房款退回后,兄弟应分割购房款而不是楼下房产。究竟哪种方案符合国家法律,请律师给予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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