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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置办一处房产,为砖木结构老式房屋,楼上下房屋分属私房与公房。并订立房屋出售合同。

本人兄弟姐妹五人,父亲生前置办一处房产,为砖木结构老式房屋,楼上下一共120余平方,本人一家住在楼上,1965年楼上房产因租赁给他人而被政府改造后收回国有,楼上下房屋分属私房与公房。15年前,该房鉴定为危楼,需拆除重建或大修理,房产局重新安排楼下住户,将楼下房产售于本人,并订立房屋出售合同。本人获得楼下房产后对该楼进行大修理。3年前,政府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认为楼下房产应于退回,并退回15年前的购房款。现本人一弟弟提出应分割房产,本人认为楼下房产属父母亲所有,改造后属国有,通过买卖合同售于本人够,房产为本人所有,购房款退回后,兄弟应分割购房款而不是楼下房产。究竟哪种方案符合国家法律,请律师给予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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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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