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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平均单价超出国家规定,不适应购房合同条例。不适用本条约定)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补偿款

您好! 我于2009年10月份买了一套房,当年10月份已交契税,今年12月份要出房产证时,律师打电话来说要另外补税,交到3%的税,之前交的是1。5%的税,说是套内大面积实测面积少了,导致平均单价超出国家规定,所以要补税,但是少了面积,开发商不予补款,说是按套出售,不适应购房合同条例。现在是我的房子面积变小了而又要补税,我觉得作为业主这样对于我有失公平. 合同中,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2、该商品房属预售商品房,按套出售并计价。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第四条第二种方式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当时签的时候都没有很明显看到这一条,也不明白这些。现在出现这种情况,我的权益是不是就不能维护了。 我能要求开发商补偿少了面积部分的房款吗?契税部分我应该要去补交吗?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补偿款,我要求开发商补交契税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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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4)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5) 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6) 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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