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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首付了10万,他们俩分手的时候有口头协议,社保能贷款吗?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不比较合适呢?

律师你好,我最近有个问题很头痛,想请您指点一下。事情是这样的:我刚交往了一个男朋友,他说他有一套房子,在镇江路,去年买的,当时首付了10万,现在在还贷款,每个月5000多块,但是户主不是我男朋友。房产证上写的是他以前的女朋友。他们俩分手的时候有口头协议,说以后他有些钱了,要把房子过户过来。但是现在我们俩谈对像,我对这个事很不满,我让他现在就去过户过来,我男朋友说现在过户得交很多钱,没有钱过不了,先去跟那个女的到公证处公证一下,就说当时那个房子是我男朋友出钱付的首付,以后什么时候想过户回来,那个女的得随时配合。我有几点疑问:1,他的房子首付10万,现在每个月还5000多,要还20年,有这种可能吗?2,如果他们去公证的话有法律效益吗?3,如果以后过户的话,我男朋友说写上我们俩的名字,可以吗?这个房子以后是属于我们俩的吗?4,他跟我说以前贷款是用他女朋友的社保贷的,社保能贷款吗?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不比较合适呢?请帮我出一个主意,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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