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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同意收房,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的规定赔偿违约金,通知上说交房时间将在原合同的约定基础上最长顺延三个月。

律师你好!07年6月买了套房,合同上写定08年7月1号前交房,但08年10月才有业主收到收房通知,到房产局查此栋房未有竣工备案,业主不同意收房,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的规定赔偿违约金,业主们请律师打官司。有业主在09年初时到房产局查那栋的竣工备案都没查到。09年3月份开庭审理,法官判定业主败诉,理由是延期交房的时间内其中有三个月是因为建人防造成的,故不算延期,算违约金应该从08年10月1号到08年11月1号,业主们不服这个结查,一起上诉到了中院,中院在09年8月下旬开庭了,但法院说要调解,一直到现在陆续有业主接到了调解的通知,结查也是当初一样的,开发商只赔偿(免一年物来管理费和安防1500)这么多,有些业主可能接受了,有些不接受,也有些还在考虑! 我想请问律师,造人防延期3个月交房不用赔偿合理吗?法律上有这条规定吗?还在我们应该怎么办呢?现在是上诉到了中院。 还有就是有的业主在08年9月份接到了开发商在08年9月27号发出的关于延期交房的通知,通知上说交房时间将在原合同的约定基础上最长顺延三个月。这只是开发商单方提出来的,这个在法律上对有效吗? 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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