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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关于收房霸王条款_北京

16年一月购入一商品期房,17年6月交付 ,开发商建设过程中业主发现小区楼体外立面、绿化、人车分流方面建设存在严重问题,业主代表决定组织小区业主集体拒绝收房。目前发现合同补充附件中存在相关霸王条款。如: 1 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过程中提出的任何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局部裂缝、渗水、损坏、污染,局部水电不通、房屋部分装修于蓝图不一致但不严重影响居住生活等均不得座位买受人不办理房屋交接的理由,否则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预期收房违约责任。 2 买受人如果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出卖人维修或整改的意思表示或行为等为理由拒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主张出卖人逾期交房时,或买受人如果拒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通知书或催告交付通知书上载明的时间、地点、携带材料等前来办理交房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且视为房屋交付行为已完成,买受人逾期收房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收房超过书面通知交房时间六十日的,出卖人有权接触本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 3 商品房装饰、设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 请问,合同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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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 热心网友

    没有验收合格手续,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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