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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我与单位签订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并于05年9月办下一期房改的房产证。05年4月年我单位以

98年我与单位签订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并于05年9月办下一期房改的房产证。05年4月年我单位以我对象名下有一套单位出具正在办理二期房改房为由,没经任何程序收回我的住房,并给我出具落实房产证,办理贩售手续的答复。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于2000年几乎按市场价12万买下的我对象单位的房子,因建设手续不全,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更别说走房改了,而且,后来陆续又交了将近六万,估计这套房子还要继续交钱。我单位收回我房子后又卖给其他职工。现在等于我在我单位买的房子别人住,房改购房福利政策也没有享受,单位现在一直以历史遗留问题拖延不解决,2015年4月,单位又给住在我房子的人开具证明:经房改,某某某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单位开具的这个证明是不是滥用职权,越权行为,现在想告单位,从哪方面入手,请指教,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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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芳****8 热心网友

    是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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