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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弟在2012年,分家的,我家原有三处宅基地,两处是旧房,一处是新房如果他走法律程序结果会怎么样?

我和我弟在2012年,分家的,我家原有三处宅基地,两处是旧房,一处是新房,三处宅基地,户主,分别是,我爸,我大伯,还有我名下,在我爸去世三周年分家的,当时我弟20岁,分家当事人有我妈,我两个舅舅,一个叔叔,一个立字据的人,我,我弟,家里原有2.8万的外债,,分家结果,两处旧房宅基证归我所有,2.8万的外债归我还,新房宅基证归我弟结婚用,,但是分家单上没有明确写出来,2.8万的外债是我还的等于买了一个宅基证,现在涉及到拆迁问题,按照我们村的拆迁政策,一个宅基证给两套楼房,我弟要求我把一处宅基证给他平分,他现在的要求合理吗?如果他走法律程序结果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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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  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样也是不行的。  (二)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  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的大问题。  (三)提交伪造的资料  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年龄等。  (四)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五)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  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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